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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注销公司拟逃债 追加股东执行成
 
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18-08-27 11:00:12 作者:张烨、朱悦张 来源:原创
 
  张某于2016年6月1日进入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约定工资为12000元/月,但入职后,公司迟迟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9月,在公司管理层的鼓动下,张某又向公司转账了50000元入股资金,但公司并未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2016年11月以后,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开始拖欠员工工资;至2017年2月,张某3个半月以来仅获得了4500元工资;在与公司交涉无果后,张某只能寻找法律途径解决,并且聘请了本所律师为其提供代理服务。

    在办案过程中,在本所律师指导下,张某提供了在职期间的相关工作邮件以及工资转账记录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关于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返还入股资金的诉求获得了法律的支持。面对败诉的结果,公司股东想到了以注销公司的方式来逃避债务,企图以此来一笔勾销。

    但事实上,故意注销公司的做法并不能逃避债务,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规定,本所律师向法院执行庭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个人作为被执行人。最终,法院裁定追加两位股东为被执行人,并从股东个人的银行账户上直接划出了本案的执行款,张某案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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