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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帮助当事人迁走户口老赖
 
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19-03-18 16:52:29 作者:李文、张烨 来源:原创
 

面对户口老赖,曾经一筹莫展,但自从新《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于2018年5月1日施行以后,这个问题变得迎刃而解。下面就结合本所律师最近办理的一起强制迁移户口老赖的执行案件,为大家总结一下新《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32条的具体操作方法。

    规定颁布之初,派出所方面并没有严格区分法院执行案件和当事人自主申请的办理方式,而是告知当事人均需要根据办理要求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涉案房屋产权凭证、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及履行完成的依据或法院判决书、滞留户口迁移申请书、承诺书等。

    现在这一情况得到了改善,之前因户口迁出问题与卖方发生过民事诉讼且法院作出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的,均需要通过法院执行 程序来执行法院判决。当事人拿到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届时由执行法官到涉案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涉案户口迁出的手续。

    如果还未诉至法院的情况下,就需要当事人自己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户籍部门根据办理要求申请办理即可,具体所需材料有:(1)房屋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国(境)外人士则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护照及其翻译件,(2)房屋产权凭证,(3)房屋买卖合同及履行完成的依据,(4)滞留户口迁移申请书,(5)承诺书。

 

 

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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