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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劳动关系怎么处理、工资怎么发、社保怎么交?
 
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20-02-26 10:50:28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
 
目前的疫情对于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很大,在此结合相关法规政策,就企业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存续、工资发放、社保缴费等热点问题,归纳如下,以供参考:

1、职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答:不能。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不愿复工的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3、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答: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4、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该如何发放?
答: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5、对因依法被隔离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答: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6、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到期,能否顺延?
答: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企业应当在当地疫情防控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办理申请。
 
7、企业职工是否可以延期办理退休申报?
答:可以。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8、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答: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有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9、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同时,根据《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暂停办理调解仲裁申请事宜的通知》,2月10日起,根据市人社局规定,我院暂停受理新的调解仲裁申请。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时效中止。相关政府部门宣布疫情结束后(即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同时,已经受理的案件,中止审理。


参考资料:
《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人社部权威解答来啦!》网址:http://rsj.sh.gov.cn/201712333/xwfb/zxdt/00/202002/t20200222_1303424.shtml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暂停办理调解仲裁申请事宜的通知》 网址:http://rsj.sh.gov.cn/201712333/xxgk/gsgg/202002/t20200207_13030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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