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首页:> > 案例分析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下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24-07-16 11:40:40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原创
 
    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常常会遇到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此时,正确理解并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就显得至关重要。在展开具体论述前,让我们再仔细阅读一遍此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下面,张烨律师就结合法律实务,对这一条款进行三点解读:

    一、何为“客观情况”
    对此,《劳动合同法》并未给出进一步的解释,但《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给出了说明,即“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可以帮助理解。

    二、必须先经过协商的程序
    在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先经过与劳动者协商的程序;如果未经协商直接解除或者解除以后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的,属于违法。

    三、协商变更的对象只能是劳动合同的内容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26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8条中也有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仔细对比相关条文,可以发现老规定的表述是“变更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的表述则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虽然只差“内容”二字,但结果却有很大不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劳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的对象只能是劳动合同的内容,而不能是其他对象,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

 
 

本所简介: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涉及经济合同、房地产、公司股权、劳动人事、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提供代理或辩护服务;为企业登陆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外商投资项目提供涉外法律服务;为各类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关注年轻律师的培养,关注法律公益服务;拓展法律服务与移动互联相结合的新模式,为客户提供更便捷的专业法律服务。

欢迎下载睿融法律汇编2022


扫码关注睿融所公众号

 
©2024  版权所有 沪ICP备18032372号 沪公网安备310116020018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