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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24-07-16 12:35:39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原创 |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有时会遇到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在前一家单位的工龄可能会被抹掉,从而对劳动者在今后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年限时造成不利影响。
实际上,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同时,该解释还详细列举了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形,包括:
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5、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遇到上述情况,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千万别遗漏了之前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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