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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赔偿诉讼指南——股市防忽悠必读
 
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13-04-13 16:06:46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原创
 

 

一、及时关注自己投资的证券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

证券市场上的虚假陈述,是指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投资人可以通过下列渠道来掌握相关信息:

1)官方信息

主要包括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这是投资人掌握相关情况的最权威、最准确的渠道,也是投资人提起证券赔偿诉讼的法定前置条件。

比如在证监会的官方网站首页(www.csrc.gov.cn)上,就有一个“行政处罚”的栏目,在这个栏目中,详细列明了证监会一年来对违规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从中可以了解到自己所购的证券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

2)相关专业媒体的信息

如:巨潮网、全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这些专业媒体的信息量是很大的,广大投资者应该养成经常浏览这些媒体,关注自己所投资的证券的相关情况。

3)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当上市公司因为虚假陈述等行为受到证监会等机关的处罚以后,上市公司都会召开相关的发布会,就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但要注意的是,公司的公告往往滞后于官方的处罚决定。

 

二、注意诉讼时效,及时维权

在我国,有严格的诉讼时效制度,一旦超过,就打不赢官司。

在证券赔偿诉讼中,诉讼时效是2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1)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2)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3)虚假陈述行为人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如同一虚假陈述行为,有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三、确定三个关键的时间点

在证券赔偿诉讼中,有三个非常关键的时间点,即虚假陈述实施日(T1)、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T2)、基准日(T3),这三个时间点对于认定赔偿诉讼是否成立以及损失数额的计算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T1:虚假陈述实施日,一般是指存在虚假陈述的报告(如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之日。

T2: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一般是指公司因为虚假陈述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以后,首次对外公告公布之日。

T3:基准日,一般指从T2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

 

四、确定损失数额

1. 哪些证券可以获得赔偿?

并不是所有与虚假陈述有关的证券都能获得赔偿,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在T1以后、T2之前买入,T2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证券才有可能获得赔偿;换言之,如果证券是在T2之前已经卖出,或者在T2以后买入的,就不能获得赔偿。

2. 损失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四项内容:(1) 投资差额损失,(2)投资差额损失对应的佣金,(3)投资差额损失对应的印花税,(4)前三项内容所涉资金的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3. 损失如何计算?

计算损失,关键是计算其中的“投资差额损失”,该项内容计算出来以后,其他三项内容就迎刃而解了。“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如下:

1)证券是在T2以后,T3以前卖出的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所持证券数量

2)证券是在T3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T2T3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所持证券数量

3)两个注意点

a.在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对于已经除权的证券,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

b. 在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 应扣除大盘的系统风险;系统风险应当通过证券市场的综合指数、流通股总市值、股票所在行业板块指数及市值等数据综合加以判断。

 

五、相关法规和案例

1. 最密切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

2. 参考案例:苏某诉南通KJ集团虚假证券信息案(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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