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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时代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20-09-29 10:57:52 作者:李文律师 来源:原创
 
    当人们出门时不怕没带钱包就怕手机没电,当菜场的摊位前都挂满了二维码,当永远教不会使用Email的长辈们用起微信来比年轻人还溜,如此种种,都表明现今的中国已经步入了移动互联网时代。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劳动法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也受到了挑战。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直是劳动法领域的一个难点。为此,2005年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门对此问题发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提出了三条认定标准: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上述三条认定标准对于传统的全日制工作来说是完全适用的,但在移动互联网日益发达的今天,出现了很多不同于传统职业的新兴职业,上述三项认定标准对于这些新兴职业来说则不一定适用。
    比如,网络直播平台主播、滴滴专车司机、饿了么外卖配送员等,对于这些新兴职业来说,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简单套用上述《通知》中的三条认定标准,很可能也会得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但这样的结论显然与这些新兴职业的实际状况存在误差。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机构对于此类新兴职业的从业人员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关系倾向于认定为不存在劳动关系,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定滴滴打车司机的工作不属于《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的“重新就业”等。
    仅以此文引发读者的思考,我们将继续关注此类特殊案例并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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