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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上海市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20-09-29 10:57:16 作者:朱悦张律师 来源:原创
 
    当劳动者决定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程序解决劳动争议时,首先要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到哪里去立案,如果不慎前往没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则会费时费力增加诉讼成本。本文就结合办案实践谈谈对这个问题的体会。
 
    一、劳动仲裁阶段

    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去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有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意见,用人单位所在地指公司注册地、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在这些法律规定的有管辖权的地址中,公司注册地是最容易证明的,只要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公司名称即可查询,然后打印相应的信息页面即可作为立案证据。而对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公司主要营业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地址,如果其与公司的注册地不一致,劳动者要向这些地址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的话,则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了,如载有履行地址的劳动合同、所在办公楼的物业证明、公司门头照、打卡记录、监控录像等,对于相关证据的要求由各区劳动仲裁委的立案庭把握,宽严不一。

    因此,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当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自己掌握证据的情况、各地劳动法规的差异、诉讼成本开支等因素的情况下作出合理的选择。

    另外,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对于在上海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位于普陀区西乡路)申请劳动仲裁。

    二、法院阶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

    对此,应当注意两点:1、受理劳动案件的基层法院并不一定是劳动仲裁委所在区的基层法院。如本团队最近代理的一起劳动案件,劳动仲裁在黄浦区,但法院一审在崇明区,法律留给了当事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选择的空间。2、对于双方都提起仲裁或诉讼时确定最终管辖机构的规定不同,劳动仲裁阶段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而法院一审阶段则是先受理的法院。

    另,对于一裁终局的劳动案件,如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则只能向该劳动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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