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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为原单位所付支出能否得到报销?
 
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20-10-27 13:19:30 作者:朱悦张律师 来源:原创
 

员工离职后,一般情况下不会为原单位再去支付一些费用,但本律师于2019年接到一个罕见的委托,当事人称在单位领导要求下,她从某汽车租赁平台租赁了轿车一辆,费用由当事人支付宝按月支出,单位给予报销,但自其离职后,单位既不同意退车,也不同意报销剩余租车费用,直至离职后近6个月,才由劳动者自行办理了退车手续,并为此垫付了大量开支,由此引发了争议。

本律师在接案初曾考虑本案是按劳动仲裁处理,还是以公司占用车辆为由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单位支付占用费。综合考虑后,由于劳动者有其他诉求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处理,且劳动仲裁及诉讼成本低,先选择了劳动争议途径进行维权。本案经嘉定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对该报销款并未予以支持,仲裁员认为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费用属于被申请人的报销范围。

之后,申请人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本律师在仔细询问当事人有无补充证据后,完善了其离职后车辆由公司员工使用,及费用由自己承担的证据。最终,嘉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存在代被告公司租赁车辆,供公司工作人员使用的事实,这一情况在原告离职后仍在持续,且公司此前向原告支付了201812月至20191月的车辆租金,表明公司认可该车辆实际由被告公司使用,并认可该笔费用应由被告公司承担,最终改为支持了原告的诉请,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虽然本案当事人已经离职,只要其能举证确实有代为单位支付款项的情况,仍能通过劳动争议的途径进行维权。

从劳动法实务上讲,因未完成离职交接所产生的争议,劳动仲裁和法院均是受理的,比较典型的是公司拒不配合办理退工引发的延误退工损失争议和员工拒不返还办公物品引发的返还办公物品的争议,而本案中车辆也是由于离职后公司不配合交接引发的争议,所以法院对这一特殊情况仍能参照劳动法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本案最终能从仲裁败诉改为一审支持,原因在于补充证据证明了公司对车辆的使用,以及仲裁和法院对这一费用是否属于报销范围,由于对证据的证明对象的认定不同,在自由裁量上也作出了不同的认定。

从日常生活来看,单位租赁的财产挂在劳动者名下的情况并不多见,存在以上情况的单位往往财务、人事管理上存在不正规,在单位现金流较好时,尚能按时支付费用,如遇到资金短缺,则会对劳动者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劳动者如遇类似情况,首先应拒绝单位不合理的请求,如出于某些特殊原因实在无法拒绝,也应签署相关代租赁协议,避免相关法律风险。如遇到相关争议且难以调解,应联系律师,并搜集产生费用应由公司承担的相关证据,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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