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房价高企的背景下,年轻人很难仅凭借自己的工资收入买房,往往需要父母置换房屋资助,甚至有可能动用六个钱包才能买得起房。对年轻人而言,买新房往往是结婚所需,而一旦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处理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从对离婚房产分割的影响来说,父母出资的影响如何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故我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梳理。
首先一种情形是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全款资助,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的,该如何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在上述情况下,相关房屋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占有份额。
较为普遍的情况是一方父母付出大部分首付,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由于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父母对房屋的出资会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法院会根据出资比例,认为出资较多的一方对房屋贡献较大,酌情对折价款进行调整。如在(2018)沪0112民初31824号中,房屋购买价为266万,首付206万中由原告父亲支付80万,被告父亲支付126万,公积金贷款60万,原告方公积金还款约12万,被告方公积金还款约5万。房屋在扣除贷款后,诉讼时剩余价值为近700万元。本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讼争房屋及车位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该两人名义购买,应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为购买房屋及车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原、被告两人的赠与。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折价款330万元,被告方对房屋贡献约占59%,而支付了约47%的折价款。
而在(2020)沪0110民初202号中,房屋成交价为456万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被告父母出资356万元,100万元公积金贷款由原告偿还12万余元,被告偿还8万余元,双方一致确认去除贷款后房屋余值360万,最终法院判决支付给原告折价款83万元,约占房屋总价的23%。由此可见,一方出资比例越高,其在分割中所获份额也能越多。
另一种情形是房屋由一方父母出资,长期登记在一方名下,之后改为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此时该房屋仍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但法院会在分割比例上也会倾向于实际出资一方。在(2019)沪0115民初21664号中,所涉浦东房屋2013年3月初始购房价格170万元,首付134万由女方父母出资,剩余36万由女方进行公积金贷款并还贷,2017年变更至双方名下。该套房屋在扣除贷款后余值有287万的情况下,虽该房产为共同财产,法院酌定给予男方45万折价款。
综上,法院会根据房屋不同出资情况、登记情况对房屋的分割比例进行调整。出资较多的一方可考虑在购房时让对方确认存在借款或由一方父母对一方子女赠与的事实,如果考虑到为家庭和睦而无法如此操作的,则应尽可能保留出资及还贷时的转账记录,以在争议发生时争取较为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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