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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17-02-06 12:07:46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原创 |
对于经济补偿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也是经济补偿计算过程中的一个难点,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即《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对于这个问题,主要分两个方面来分析:
1. 经济补偿的个税起征点
根据财税[2001]157号文的规定,对劳动者取得的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一个起征点,即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2014年度为181296元)。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取得的经济补偿低于该起征点,则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劳动者取得的经济补偿高于该起征点,则对超过的部分按照一定的算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财税[2001]157号文的规定,劳动者在领取经济补偿时按照规定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也需要予以扣除。
2. 具体的计算方法
如果某位劳动者所得的经济补偿在扣除其应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以及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以后仍有余额,那么就需要对该余额部分计征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78号文对相关的算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将该余额除以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如工作年限超过12年,则除以12);
(2)以所得的商数作为该劳动者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其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详见下表);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3)以该劳动者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乘以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如工作年限超过12年,则乘以12),最终得出该劳动者就其所取得的经济补偿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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