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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读后感
 
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17-03-19 10:28:47 作者:张烨 来源:原创
 

拿破仑有句名言,其最大成就并非打了40次胜仗,而是民法典。可见,民法典给予一个国家所带来的持续红利,是任何一个具体事件(如举办奥运会、战争的胜利等)远不能比拟的。

315日,中国的《民法总则》颁布,这标志着中国即将开启民法典时代。尽管,对于这部法律有着各种褒贬不一的评价,但作为法律人,心情是比较激动的,在当天晚上就花了2个小时通读了一遍。下面就简要谈几点读后感。

 

一、诉讼时效改为3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这条规定仅仅是一项技术性的改变,并无太多的理论深度,但对于法律实务而言,这条规定可能这部法律最重要的改变。

因为从法律实务来说,在判断一个案件的胜率时,首先就看其是否超过时效,如果超过时效,就等于败诉。

《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改为3年,给了当事人更多的机会来保护自身的权利,这是一件大好事。当然,在高兴之余还是要提示一句,这部法律要到今年的101日才施行,在此之前的诉讼时效仍是2年,切勿超过。

 

二、在民事权利中首次规定了“隐私权”

生活在这样一个大数据时代,社交软件、共享机制越来越发达,相应的个人隐私的空间却越来越小。曾几何时,在每天所接到的电话、短信、电邮中,可能有三分之一都是房产、理财等商业广告,甚至还有诈骗信息。毫无疑问,这是因为我们的个人信息被掌握这些信息的中介机构(诸如物业、金融、车辆等)泄露甚至是倒卖了。这样的情况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烦恼,但我们对此又束手无策,原因就是法律上没有关于隐私权的依据,以至于留下了钻空子的机会。

现在,《民法总则》第110条将“隐私权”列为自然人的一项权利予以明确,并且在第111条中更为具体指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有了这一上位法的依据以后,接下来就可以制定更加细致、更具可操作性的具体法规了,最终找到这一难题的解决之道。

 

三、关于法人的规定并无进步(或曰退步)

与《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一层分类法(将法人直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四类)不同的是,《民法总则》对于法人则采取了两层分类法,先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然后再进一步细分,即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个人认为,《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分类层次比《民法通则》又多了一层,使原本已经很复杂的法人概念变得更加繁复、晦涩,让人很难理解,故曰退步了。

举一个最常见的例子,我们常常会听到某个公司老总说“我是公司的法人”,在这个语境中,该老总实际上是混淆了“法定代表人”和“法人”这两个概念,准确的表述应该是“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是法人”。可见,法人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法律概念,公司的管理者尚搞不清,其他的民众就更加云里雾里了。

另外,《民法总则》的分类本身并不科学,比如其将事业单位归入非营利法人一类,这与人们的日常认识不一致。比如,绝大部分的公立医院都是登记为事业单位的,看着医院里面人满为患的情景,其营利性早已跑赢绝大部分的上市公司,在这样的情况下难道还能说是非营利法人吗?

 

四、展望《民法典》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先后颁行《婚姻法》(1950)、《继承法》(1985)、《合同法》(1999)、《物权法》(2007)、《侵权责任法》(2010),加上本次的《民法总则》,可以说我国已经搭建起了民法典的主体框架,下一步就是颁行自成一体的《民法典》。对于《民法典》中,至少有以下几个看点值得关注:

1、关于土地所有权及其流转的规定

目前的规定是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有期限的出让,农村土地则只能在本集体内部进行流转。(在现行的供地制度下,你觉得房价可能降吗?)

可以预见的是,《民法典》在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上不可能有改变,但对于农地能否突破本集体的局限进行更广范围的流转,则保有可能性;如果农地能够在更广的范围内流转,则对于房地产市场而言将是一次重大变革。

2、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目前的规定是默认为共同所有,如有特别书面约定的可以各自所有。但在社会日益变化的今天,这种约定所带来的不公平性、不稳定性、不信任感等弊端日益凸显。前一段引起热议的最高法院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打补丁”的根源就在于此。但是,如果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不改变,夫妻一方被负债等不公平问题无正解。因此,《民法典》在这个问题上能否有所突破将直接决定该法典的质量。

3、知识产权能否入典

我国的民法典采用的民商合一的体例,在《民法总则》中,对于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详细的分类,除了著作权、专利、商标这个“老三篇”以外,进一步规定了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客体。那么,在将来《民法典》中,除了物权、合同、侵权、亲属等传统编目外,是否将知识产权也作为独立的一编入典,也是非常值得关注的。个人支持知识产权作为单独的一编入典,此举对于尊重知识以及激发创造力而言可谓善莫大焉。

 

谨以此文致敬《民法通则》(1987),让人们懂得权利并认真对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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