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究
 
首页:> > 业务研究 > 研究文章
 
关于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医疗补助费的探析
 
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18-09-26 10:59:10 作者:朱悦张、张烨 来源:原创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如员工长期因病治疗,在医疗期届满后仍无法恢复工作,单位与劳动者经常会因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发生争议。因劳动法地域性强且较易受政策影响产生变化,有必要从近期上海市相关规定及裁判角度对医疗期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便妥善地处理相关争议。
    一、医疗期的长度
    关于医疗期的长度的法律规定曾多次变化,目前在上海适用的标准载于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该规定第二条明确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同时,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另外,如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已到期的,双方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届满到期。
    二、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如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仍可依该条认定劳动者存在重大违纪,并无偿将其解雇。
    如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单位可与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及补偿方案进行协商,达成一致也可解除,但如劳动者不同意公司的方案,则单位不得径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径行解除,劳动者可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
    三、医疗期届满后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单位未给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即解除劳动合同,即便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会因解雇程序违法而被判支付赔偿金。
    如另行安排工作后劳动者仍不能恢复工作,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另外,劳动者为证明自己仍不能工作,需要持续不间断地向公司提交病假单及病历卡、挂号费单据等相关凭证(如单位拒收病假单,则劳动者可向公司快递病假单,并保留好相关快递凭证),如病假单有遗漏被单位认定为旷工,则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此情况下即便走法律途径也大有可能遭遇败诉。
    四、医疗补助费的适用情形
    关于医疗补助费的适用情形,主要先后出现在三个规定中: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因该规定已于2017年11月被人社部发〔2017〕87号文所废止,故在此不再论述。
    2、《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根据这一规定,医疗补助费的适用条件较容易达成,于是劳动部对这一问题另作了限缩性解释,即《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据此,只有当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劳动者才有可能获得医疗补助费,如劳动者未经鉴定则无法获得。
    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在上海市范围内,有关医疗补助费的适用情形主要参照该条例执行。如用人单位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获得医疗补助费。但目前上海市劳动仲裁和法院系统对于医疗补助费的裁判尺度呈现趋严的态势,即只有在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如用人单位未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而直接解雇劳动者的,劳动者应当直接起诉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雇而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医疗补助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本所简介: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涉及合同、房地产、股权、知识产权、劳动人事、刑事等各类案件提供代理或辩护服务;为企业登陆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外商投资项目提供涉外法律服务;为各类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关注年轻律师的培养,关注法律公益服务;拓展法律服务与移动互联相结合的新模式,为客户提供更便捷的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邮箱:RuirongLaw@163.com
欢迎下载睿融法律汇编2022


扫码关注睿融所公众号

 
©2021  版权所有  沪ICP备18032372号  沪公网安备310116020018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