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乃诉讼之王。在诉讼案件中,常常出现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某份书面证据(如合同、借条)上的签名或印章的真伪提出质疑。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庭规则,就需要由提出质疑的一方向法庭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该份材料上的签名、印章的真伪,或者该份材料本身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对于案件结果起到关键作用。
一、笔迹真伪鉴定
在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中,辛某和许某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在仲裁过程中,公司拿出了两份劳动合同,用来证明已与辛某、许某签过合同;但辛某、许某不认可合同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故申请了司法鉴定。
鉴定机构收到该项鉴定委托后,将公司提交的有待鉴定笔迹真伪的劳动合同作为检材(JC),同时通知辛某、许某前往鉴定机构,当场进行签名和书写作为样本(YB)。
以下为此次笔迹鉴定过程中的相关检材和样本:
鉴定过程:将检材上需检的“辛某”签名与辛某书写的样本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书写风貌特征不同,在相同单字笔画的写法、运笔、笔顺、搭配比例及起、收、连笔动作等笔迹特征上存在差异。经综合评断认为,检材上需检的“辛某”签名与样本字迹,两者笔迹特征差异点的数量多、价值高,其总和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鉴定结论:检材上需检的“辛某”签名不是辛某所写。
对于许某的笔迹鉴定,鉴定机构经过上述鉴定过程后的结论是:检材上需检的“许某”签名是许某所写。
案件仲裁结果,辛某的双倍工资诉求获得支持,许某的双倍工资请求未获得支持。
二、印章真伪鉴定
在某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某组证据上印章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于是申请了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将检材1、2、3、4、5上需检的“某公司业务专用章”印文分别与样本上的“某公司业务专用章”印文进行比较检验发现:检材1、2、5上的需检印文与样本印文,两者在印文的大小、布局、印文笔画形态、相互关系等印文特征上存在诸多符合;检材3、4上需检的印文与样本印文,两者在印文的大小、布局、印文笔画形态、相互关系等印文特征上存在差异。综合评断认为:检材1、2、5上需检的“某公司业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本,两者印文特征符合点的数量多、价值高,特征总和均反映了同一印章印文的特点,检材3、4上需检的“某公司业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两者印文特征差异点的价值高,特征总和均反映了不同印章印文特点。
鉴定结论:检材1、2、5上需检的“某公司业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印文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检材3、4需检的“某公司业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三、文书形成时间鉴定
在某起工伤案件中,劳动者因单位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差额而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一份劳动合同(共6页)作为证据,劳动者仅认可第6页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但劳动者不认可前面几页合同的内容,认为公司故意抽换了合同的前面几页,以达到对公司有利的证明目的。为此,劳动者提出申请,要求对该份劳动合同的第6页与前面几页的形成时间是否一致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机构对于本次鉴定的过程进行了如下分析说明:本鉴定借助EZ4D体视显微镜、Axio Imager Vario材料显微镜、VSC6000文检仪和inVia激光显微拉曼光谱仪等仪器进行检验。经检验,检材为A4规格纸张打印形式文件,打印体文字为喷墨打印形成,手写字迹用黑色墨水笔书写,甲方落款处留有一枚“上海某某公司”红色印文。检验发现,检材第1、2、3、6页为单面打印,第4、5页为双面打印;检材第1、2、3、6页与第4、5页的纸张色泽及网纹特征存在差异,视频光谱特性亦存在差异;检材第1、2、6页与第3、4、5页上打印体文字的墨迹色泽和墨迹分布存在差异。
以下为特征比对表/检验图片:
鉴定结论:检材《劳动合同》第3、4、5页与第1、2、6页不是一次印制形成,两者不是同一时间印制形成。
结语:通过上面的真实案例可以发现,在这三种鉴定中,印章鉴定是最为容易的,因为印章一般使用机器或工具进行刻制,相比于手写的签名要更有规律可循。手写的签名则存在不稳定性,哪怕是同一人的签名都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笔迹鉴定的难度要大于印章鉴定。而文书形成时间的鉴定则主要依靠现代化的先进仪器设备,一般来说检材和样本的制成时间距离越久,则被鉴定出来的可能性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