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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亮点及法条解读
 
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20-07-05 10:28:05 作者:朱悦张、张烨 来源:原创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发展,旧“外资三法”已无法适应外商投资领域的新局面。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在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统一规定,其主要亮点归纳如下:

一、明确外商投资的概念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明确了外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与之前的“外资三法”相比,新法将外商投资的种类进行了明确,废除了以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定义,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进行了统一。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于VIE架构公司的法律适用问题,虽然《2015年征求意见稿》尝试将VIE架构公司纳入外资监管体系,目前的立法暂时回避了VIE结构公司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这一问题。因目前预留有兜底条款为VIE架构公司加入该法监管留下空间,VIE架构公司未来的走向还需政府机关进一步明确。

二、平等对待、内外一致原则及负面清单

《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这一条规定确定了外国投资者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通过负面清单制度确定外资准入范围,有利于引进更多新领域的外资企业。

如特斯拉,其能进入中国开厂得益于负面清单对新能源车企外资持股比例的放宽。根据2018年版的负面清单,至2021年,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也将放开,这对我国金融业进一步开放,提高金融业服务水平将会起到促进作用。

三、外商投资的促进措施

《外商投资法》第十五及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这有助于确保外商与内资企业在平等的经商环境下公平竞争,从而吸引更多海外投资来到中国,有助于内资企业学习外企企业的行业标准,为内资企业“走出去”进一步创造了有利条件。

另外,新法对于政府行政机关如何促进外商投资也作出了新的规定,新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目前外商办理部分行政手续相比内资企业确有繁琐之处,希望通过本法的出台能使更多方便于外商的政策落地。

四、外商投资的保护措施

对外商投资投资的保护措施首先在于征收、征用方面规定的变更,新法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新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相比旧法,新法更详细地列举了外国投资者的各项所得,并明确所得可以自由汇入、汇出。因为中国的外汇管制制度,所得是否能便捷转出始终是外国投资者关心的话题,新法在这方面强调自由汇出,给外国投资者打了一针强心剂。

新法对外国投资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进行了强调,明确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外资企业将统一适用中国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

根据新法第31条、第42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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