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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同城搬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上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
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24-07-16 12:25:56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原创 |
企业在同城范围内搬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所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定情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实质性结果。如果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那么劳动者不去,则视为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公司就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那么劳动者不去,则视为劳动者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公司可按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违纪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何为“客观情况”,《劳动合同法》并未给出具体的解释,但《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进行了说明,“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经济性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该条规定仅将“企业迁移”列举为客观情况的一种,但并未细分同城迁移和跨城迁移的情形。
对于这个疑难问题,目前上海劳动法律实务的处理口径可以概括如下(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可能会有所不同):
1、“同城”的概念不能简单以行政区划而论,而应当以城市的自然发展来理解,因此“同城”应理解为同一城市的市区范围之内,一般不包括远郊区县。
2、企业在上海市区范围内搬迁的,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正常履行。
3、企业从上海市区搬迁到上海郊区的,或者从郊区搬迁到其他郊区的,如果企业明确安置方案的(如安排班车、发放交通费、推迟到岗时间等),也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未明确安置方案的,则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企业从上海市搬迁到外省市的,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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