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6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决,批准电讯盈科(HKEx:0008)私有化。
该裁决作出后不久,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于6号当日批准香港证监会的要求,暂缓执行电讯盈科私有化聆讯裁决,并将于16日进行上诉聆讯。
2009年04月22日,香港上诉庭三名法官罗杰志、林文瀚及鲍晏明一致裁定,香港证监会就电讯盈科私有化上诉得直,否决电讯盈科私有化。
2009年5月11日,上诉庭发表否决电讯盈科私有化的理由,具体的理由可以参看:香港案例 CACV85/2009。
所谓私有化退市,就是上市公司选择主动退出股票市场,通常是由控股股东提出,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的方式从其他小股东手上将市场上的所有流通股份购回,从而使上市的公众公司摘牌退市,成为非上市的私人公司。
公司选择私有化退市的原因:
(1)公司的市值被严重低估,无法有效融资, 同时又要支付大量的上市费用和接受严格监管;
(2)上市公司的身份使得公司治理变得很复杂,需要披露太多信息,决策无法得到迅速有效的执行;
(3)PPP战略( Public-Private- Public, 即为上市,退市,再上市),从低迷的市场退市,转到估值较高的其他市场重新上市,以获得市值的增长;
(4)纯粹的套现行为。
退市的标准和程序(以美国为例)
退市标准:
(1)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
(2) 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值少于100万美元;
(3)过去的5年经营亏损;
(4)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
(5)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
(6)连续5年不分红利。
退市程序:(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802)
(1)交易所在发现上市公司低于上市标准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2)公司接到通知之后,在45日内向交易所作出答复,在答复中提出整改计划,计划中应说明公司至迟在18个月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
(3)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计划后45日内,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计划;
(4)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准其整改计划后45日内,发布公司已经低于上市标准的信息;
(5) 在计划开始后的18个月内,交易所每3个月对公司的情况进行审核,其间如公司不执行计划,交易所将根据情况是否严重,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6) 18个月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通知公司其股票终止上市,并通知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7)如听证会维持交易所关于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交易所将向SEC提出申请;
(8) SEC批准后,公司股票正式终止交易。由上述情况可见,交易所决定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最长要经过22个月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