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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基本原理普及:情势变更原则
 
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13-04-13 10:48:13 作者:张烨 来源:原创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法律制度。
该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的利益和风险,以达到公平的价值目标。

该原则的适用条件是:

1)客观上,必须有合同成立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异常变动,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

    2)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

    3)时间上,情势变更的事由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

    4)责任上,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

    5)结果上,因情势变更会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导致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

    6)目的上,该原则的适用,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而出现的不公平后果,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衡平利益。

7)救济上,当事人已无法获得其他任何途径的救济。

    8)解决上,情势变更发生后,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裁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概念对比

1.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1)客观表现不同:不可抗力表现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旱灾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暴动等;情势变更则表现为意外事件、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经济危机、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

2)不可抗力一般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情势变更后合同并不是一定无法履行,只是履行合同过于艰难,或者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其结果与订立合同时的目的相违背;

3)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依法取得了确切证据,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等相关义务,不履行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而情势变更情况下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故因情势变更而引起的风险应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但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而不能当然地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2.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1)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未达到异常的程度,一般的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涨落等属此类;而情势变更则是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异常变动;

2)对商业风险,法律推定当事人有所预见,能预见;对情势变更,当事人未预见,不能预见;

3)商业风险带给当事人的损失,从法律的观点看可归责于当事人;而情势变更则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立法现状

到目前为止,中国法律尚未明文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所涉及。

19923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函》提到了情势变更原则。

2009513日最高法院出台的《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更为详细地阐述了这一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关于正确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对于情势变更原则,各级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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