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为界,可以将合同违约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为实际违约;在合同成立以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明示违约)、或者以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默示违约),为预期违约,由此引起的责任即为预期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责任首先是在英美法上确立的一种违约制度,如今已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及国际组织所公认的合同法制度。我国的《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体现在:
《合同法》第94条第二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