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究
 
首页:> > 业务研究 > 研究文章
 
股东能以劳务形式向公司出资吗?
 
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13-03-13 10:49:38 作者:张烨 来源:原创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公司法》都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形式向公司出资。

老公司法仅规定了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五种形式;而20061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则将出资形式放宽至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但是,新、老两部《公司法》都没有明文提到劳务可以作为出资形式。同时,作为行政法规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由此可见,股东不得以劳务形式向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出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的《公司法》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形式出资,但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却允许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除外)以劳务形式出资。

 

 

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7条、第83条;老《公司法》第24条、第80

《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64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

 
 

本所简介: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涉及合同、房地产、股权、知识产权、劳动人事、刑事等各类案件提供代理或辩护服务;为企业登陆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外商投资项目提供涉外法律服务;为各类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关注年轻律师的培养,关注法律公益服务;拓展法律服务与移动互联相结合的新模式,为客户提供更便捷的专业法律服务。

咨询邮箱:RuirongLaw@163.com
欢迎下载睿融法律汇编2022


扫码关注睿融所公众号

 
©2021  版权所有  沪ICP备18032372号  沪公网安备310116020018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