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公司法》都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形式向公司出资。
老公司法仅规定了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五种形式;而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则将出资形式放宽至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但是,新、老两部《公司法》都没有明文提到劳务可以作为出资形式。同时,作为行政法规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由此可见,股东不得以劳务形式向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出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的《公司法》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形式出资,但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却允许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除外)以劳务形式出资。
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7条、第83条;老《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
《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64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