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一审程序
起诉应当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并须符合下列条件(第119条):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提起上诉。(如不服法院的一审裁定,则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第170条):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三、再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裁定生效生效后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200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抗诉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以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民事抗诉申请书》,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第209条):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