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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13-03-13 10:51:56 作者:张烨 来源:原创 |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26条增加了关于公司诉讼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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