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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使用权房,如同住人主张合同无效怎么办?
 
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2024-05-21 14:21:34 作者:张烨律师 来源:原创
 
    使用权房虽然很多是“老破小”,但由于其所处的地段、特别是学区优质,因此仍然存在不小的市场。但由于使用权房交易的对象不是所有权,而是使用权,因此其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发生纠纷的概率也比购买产权房要大。
    我们知道,使用权房在性质上一般属于公房,而对公房享有权利的主体不仅包括《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上登记的承租人,还包括对该公房享有权利的共同居住人。在买方购买使用权房的时候,买方的沟通对象往往只是该公房的承租人,而买方对于该公房内是否存在共同居住人、存在几个共同居住人等情况往往无法掌握,因为共同居住人一般并不出现在公房凭证上。
    在实际交易的场景中,就可能发生承租人在未取得全部共同居住人同意的情况下,就与买方签订转让合同的情况,将使用权房转让给买方。当买方付完款,以为交易已经完成了,这时该公房的共同居住人冒出来了,称转让该房子时没有经过同住人的同意,因此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那么,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的话,法院会如何处理呢?法院主要根据买方是否已实际入住该使用权房来分别处理:
    (1)如果买方已入住该房子的,法院一般不支持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请;
    (2)如果买方尚未入住该房子的,法院一般认定合同无效,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可另行向转让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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